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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钓鱼甩竿触及变压器身亡 “闯祸”变压器产权分属两家单位
2017-10-28 来源: 】 浏览:次 评论:0

 南通网讯 (记者彭军君 通讯员朱爱华)海门男子许某因钓鱼甩竿时触及变压器而触电死亡。事后,各方发现事发区域的变压器分属两家不同的单位。这起事故中,责任如何界定?谁应为此“买单”?24日,海门法院审理的这起案件中,依法判决供电部门、环卫部门这两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计36万余元。
2016年9月,许某在海门市某垃圾中转站的变压器下的海门河旁钓鱼,因甩竿时触及变压器而触电死亡。该变压器上的“跌落式熔断器”为产权分界点,跌落式熔断器及其以上的高压线路的产权人、管理人为供电公司,跌落式熔断器以下的产权人、管理人为环卫处。事故发生后,许某之母、妻、女作为原告起诉至海门法院,认为供电公司、环卫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没有安全保护及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警示标志,造成许某触电身亡,应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当地环卫部门认为,许某私自从废品集散中心大门进入,故意到高压线和变压器旁边钓鱼,钓鱼竿碰到熔断器而触电甩到河中死亡。事故地并不是钓鱼的地方,也不是公用的地方,许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当地供电公司认为,供电公司架设的电线符合国家标准,也采取了安全措施,尽到了警示义务。许某在高压线附近即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甩竿钓鱼违反了《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属于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许某故意进入危险地带钓鱼,本起事故应该由许某承担全部责任。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高压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庭审中,当地供电公司和环卫处虽抗辩对事故发生无过错并已尽到警示义务,但该理由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应对许某触电死亡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两被告在庭审中均无证据能够证明许某的具体触电点,事故在场人的询问笔录等其他证据也无法确定。根据法律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故两被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受害人许某生前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在高压线及变电器下垂钓存在危险,且至许某触电地点并无任何可供行走的软基便道等其他道路,需通过河沿处堆放的玻璃碎片,不是常人可以到达的公众场合,故许某疏忽大意而致危险发生,自身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减轻两被告的赔偿责任,近日,海门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35%的赔偿责任计3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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