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陈万如 通讯员刘川 李泽林 男子爬上废弃变电站4米高的变压器,欲拆下铜芯电线获利,未料电源未断,触电摔下。受伤男子何某将供电局、村委会、街道办等单位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0余万元。近日,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令原告自行承担责任九成,被告供电局赔偿58000余元,其余单位不承担责任。原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花了55万终捡回一条命
原告何某几年来一直跟随包工头刁某干活,主要工作是看守工地,酬劳是200元一天。2013年7月,刁某挂靠的公司与某街道办及某村五个合作社签订了五份《协议书》,承包了合作社村民房屋的拆除工程,何某在这个工地看守拆除设备。
2013年中秋节,老板刁某给所有工人放了假,留下何某在工地看守设备。当天下午3点多,何某利用看守工地的空暇,拿着金属扳手,爬到另一个工地的一个废弃变电房,攀爬变电房房顶,再攀爬至变压器π架距地面4米多高的避雷器横担处,用扳手拆除铜芯电线及其它零部件。
何某不知道变电房并没切断电源,发生触电,从避雷器横担位置坠落至地面。在医院治疗58日,何某花去医疗费用55万余元,才挽回一命,但此后终身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
各被告都拒绝赔偿,认为何某“偷盗”电力设施,已报警处理,受伤是咎由自取。何某就认为变电房的变压器及配套装置拆除后,管理者已抛弃了铜芯电线。自己拆除铜芯电线的行为是捡别人不要的东西,是合法行为。
法院调查后确认,变电站原用户为合作社的村民,管理人则为被告增城供电局。2013年8月8日,供电局按拆迁办的通知,于当月10日指派其属下城郊供电所的工作人员对上述变电房的变压器及配套电房低压装置进行了拆除和撤离,但变压器接线π架上方的高压电源并未断开。
供电局未断电也要担责
法院认为,供(变)电设施属高度危险场(所)地,为众所周知。涉案变电房因水利工程要拆除,变电房的变压器及低压装置虽已撤离,但该变电房原有的警示标(牌)志仍保留在显眼处,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具有识别和判断能力,但原告自行离开工作范围,攀爬拆除电线触电,据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被告增城供电局作为涉案变电房的管理人,明知该变电房已无用户,且等待政府相关部门安排拆除,其在拆除变电房变压器及相关装置并将设备撤离的同时,未能将变压器接线π架上方的高压电完全断开,留下了安全隐患,因此,被告增城供电局存在工作疏忽和处置不当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遂作出如上判决。